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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规范草原管护员行为,保障草原管护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草原管护员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从事所在村草原管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在实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村,应聘用一至二名草原管护员,负责本村草原的日常管护工作。草原管护员作为公益性岗位统一管理,一年一聘。
第四条 草原管护员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聘用,报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管护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管理制度、巡查制度和工作责任的制定。
第六条 草原管护员的聘用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20至50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从事草原管护工作的能力;
(二)热爱草原,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情况;
(四)户籍在本村的农牧民。
第七条 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对管护区草原进行定期巡查,牧区和半农半牧区草原每10天巡查一次,农区草原每15天巡查一次;
(三)监督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执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制度;
(四)及时制止开垦、非法占用草原和破坏草原资源等违法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负责保护草原围栏、草原防火、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及宣传保护标识;
(六)负责草原火情、鼠虫病害灾情的监测和报告。
第八条 草原管护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全省统一制作的标识。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负责对草原管护员的管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监督检查情况对草原管护员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草原管护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不履行管护职责的;
(三)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草原管护员报酬由县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支出。具体标准由县级财政、农牧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截留、挪用草原管护员报酬。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牧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19年7月31日。